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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以建筑工程中的材料、装饰物料、设备等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承担的主要责任包括:洪水、地震、暴风雨、山崩、冻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爆炸、空中飞行物体的坠落、火灾等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盗窃、工人或技术人员缺乏经验、过失、恶意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相关要求规定:

建筑工程一切险

1、对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保险人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应保险金额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应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低于应保险金额时,按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3、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十三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十三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

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民用、工业以及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水坝、桥梁、港埠等,在建造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建工险是一种针对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标的物损失的综合性财产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指对于各种建筑工程项目提供全面的保障措施。既对不管是在施工期间工程本身、施工机具还是工地设备等所遭受的损失一律予以赔偿,也对由于施工而给第三者所造成的物资损失或者人员伤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一种针对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标的物损失的综合性财产保险。与一般家庭财产险不同,一般的财产只承保物质标的,而建工险不但是承保物质标的,而且还会承保责任标的,并对事故发生后的清理费用均予以承保。因此,建工险是一种综合性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可以包括: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业主聘用的监理工程师;与工程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如贷款银行或投资人等。

建筑工程一切险适用于所有房屋工程和公共工程,尤其是:住宅、商业用房、医院、学校、剧院;工业厂房、电站;公路、铁路、飞机场;桥梁、船闸、大坝、隧道、排灌工程、水渠及港埠等。

建筑工程一切险费率(‰)计算如下:

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

1)建筑工程部分(工程费率):住宅大楼1.4-1.8;综合性大楼1.6-2.2;商场、办公大楼1.7-2.2;旅馆、医院、学校大楼2.1-2.8。

厘定上述费率范围的基点是:

(1)无特种巨灾风险区;(2)保险金额为UD$1500以下的项目;(3)施工期限为1-1年半(不含保证期);(4)楼高在20层以下;5)免赔额UD$2500左右。

若超过以上范围,承保公司需要在此费率基础上加费30%-50%,仓库及普通工厂厂房2.4-2.8,道路2.6-3,码头3-3.5,水坝隧道、桥梁、管道的工建部分3.2-4.5。

2)建筑用施工机器、设备部分(年度费率):

A.各类起重机、升降机、传送设备9-14;B.各类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铲车、特种车辆8-10;C.其他各种施工机具6-8。

3)加保第三者责任(工期费率):

有累计赔偿限额者为累计赔偿限额的2.8-3.2;无累计赔偿限额者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3.5-5;加保“交叉责任”,视危险大小加收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的10-25。

4)加保保证期保险(保证期为12至24个月不等,属一次性费率)有限的保证期责任按建筑工程部分费率的10%-15%加收。扩大的保证期责任按建筑工程部分费率的15%-25%加收。

5)附加保障部分(工期费率)

附加保障的费率应视具体危险程度来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如无特别风险,每增加一项附加保障,应加收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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