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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图书,根据建筑节能的需要,确定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和新的节能目标;采用度日数作为气候子区的分区指标,确定了建筑围护结构规定性指标的限值要求,并注意与原有标准的衔接;提出了针对不同保温构造的热桥影响的新评价指标,明确了使用适应供热体制改革需求的供热节能措施;鼓励使用可再生能源。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前言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5]274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总则;2.术语;3.气候区属和设计能耗;4.建筑与围护结构;5.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燃气;6.给水排水;7.电气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明确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2.提高了节能目标,给出了主要城镇新建居住建筑设计供暖年累计热负荷和能耗值,按不同气候子区规定了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3.修改了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的方法;

4.增加了清洁供暖的规定,调整了集中供暖系统热源选择的优先次序,修订了对直接电供暖的限制要求,引导供暖系统降低供回水温度;

5.限制本气候区居住建筑采用多用户共用冷源的集中空调或集中热水系统;

6.更新并补充了设备系统的能效限值,完善了新风能量回收装置的性能要求;

7.呼应当前我国北方城市的供热改革,提供相应的指导原则和技术措施;8.增加了“采光”、“给水排水”、“电气”等内容。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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