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装修申请与许可
第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 房屋所有权证明;
2. 装饰装修方案;
3. 装饰装修图纸;
4. 其他必要资料。
第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申请进行审核,对手续完备的,在7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对未经申请擅自施工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 装修前的规划与设计
第四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编制装饰装修方案,明确装饰装修的范围、方式、材料等,并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备案。
第五条 装饰装修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 工程预算;
2. 施工期限;
3. 施工图纸;
4. 施工队伍;
5. 工程材料清单及质量说明。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对装饰装修方案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七条 装饰装修方案经审核后,不得擅自改变。如需变更,应当重新报批。
第三章 施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与安全措施
第八条 施工过程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和标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 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噪音、扬尘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十条 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符合标准的材料和设备,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施工过程中应当注意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确保施工安全。如发生事故,应当及时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选用材料的质量把控和验收标准
第十二条 选用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 材料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验收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 材料应当按照使用要求进行储存和保管,防止损坏和污染。
第五章 环境监测与污染防治
第十五条 施工过程中应当进行环境监测,防止污染环境。如有污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如有噪音、扬尘等污染,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治。
第六章 成品保护与维修处理
第十七条 工程完工后,应当对成品进行保护,防止损坏和污染。如有损坏,应当及时进行维修处理。
第十八条 在装饰装修过程中及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应当注意保护好原有的设施设备及环境。如有损坏或污染,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维修处理。